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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都有哪些?

侯** 山东-枣庄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7.15 14:08:11 337人阅读

你好,我上个月在中介的时候看中了一套房,我和我老公看了那套房觉得性价比挺高的,考虑之后就决定买下了,之后就去签了合同,但是备案的时候却说合同效力待定,请问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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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与其与占有范围的土地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认定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部分共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该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事后如其他共有人不予追认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如果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且已支付合理房屋价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对此,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
  
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③权属有争议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020-07-15 14:0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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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回答如下: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很多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时,与借款人协商以物抵债。发生纠纷的往往集中在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尚未履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原先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新的协议替代了原来的合同,双方应按新协议履行,不能要求债务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履行合同的一种手段,并没有产生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代替原来的合同关系。在协议尚未履行前,债权人的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我们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宜认定为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手段,在债权人实际受领之后发生清偿的效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在债务人实际履行、债权人实际受领之前,由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权人有权选择债务清偿的方式,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给付。换言之,以物抵债是债权人允许债务人以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来履行债务,是债权人的一种选择权利,而不是约束债权人的一项义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合同,往往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做出让步的结果。因此,将以物抵债认定是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手段,认可债权人在实际受领之前享有选择权,不仅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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