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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买二手房,但是卖家反悔了,请问买卖二手房卖家悔约怎么办呢?

赵* 云南-大理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7.08 10:03:53 487人阅读

我上个月的时候刚刚看了一套二手房,价格和户型都挺满意的,也付了定金给卖家,但是今天卖家却联系我说这套房子又不想卖了,我想咨询下买卖二手房卖家悔约应该怎么办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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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双方会出现部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这时,其不履行的部分仍然在担保范围内,而定金的效力也依旧对其有约束力,所以同样适用于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当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执行定金罚则。

2020-07-08 10:1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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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的处理方式
  
(一)针对拒签居间协议和拒收定金:
  如果房东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房东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房东签字,再让买方签字。
  房东虽然已经签了协议,但房价上涨后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间协议都约定意向金在房东签收以后才能转变为定金,所以如果房东不签收的话,那么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房东毁约就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中介除了采取前面所说的反向操作方式外,还应当要求房东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房东收了定金,房东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
  
(二)签订居间协议后双倍返还定金
  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
  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签订居间协议后拒签买卖合同
  居间协议签订后,房东可能会找些理由来拒签买卖合同。这些理由通常有:
  
1、居间协议的签约人未得到房东的同意。如房屋的产权是女儿或者妻子的,但签居间协议的人是父亲或者丈夫,由于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所以房东主张居间协议是无效的,要求退款了事。
2、房东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还未取得房屋产权,所以房东认为没取得产权就签的合同无效,要求退款了事。
  如果有证据证明签约人有产权人的授权,比如产权人曾到中介处挂牌,或者签署过佣金确认书、委托书等文件,那么居间协议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买方可以要求签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
  如果房东购买的是期房、拍卖房,或者已和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但产证还在办理过程中,此时房东出售房屋时尽管还没有拿到产证,但合同还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产权(如违法建筑),或者产权是别人的,那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有权要求房东赔偿经济损失。
  
(四)签订购房合同后房东拒绝过户
  房东不会明确表明拒绝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但可能会制造一些借口,要求将过户时间延期,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却一直不确定具体的过户时间,最终发信称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过户而解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一定要及时发出书面催告,要求房东在约定时间签约。如同意延期,则应约定具体的期限。书面催告应当同时抄送中介一份。买方应尽量不要延期,如延期应当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认定违约。

2020-07-08 10:05:5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二手买卖卖家反悔了怎么办根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非金钱义务的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审判实践中,按照最高的司法文件,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方存有过错,与卖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怎么办房子升值了,房主却反悔卖房。无奈之下,买方A诉至,索赔房产升值费5万元。日前,江南区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房子是否升值具有不确定性,故索赔升值费无依据,房主仅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自己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房主却反悔了,两年来A一直为这事心烦,最近他意外得知,房主已经将房子另卖给了他人。无奈之下,A一纸诉状,将房主到了江南区。A称,2009年年底,他看中了位于江南福建园的一套老房子。房子面积有52.18平方米,经与房主商议,双方最终决定以15。8万元的价格成交。2009年12月25日,A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之后,他向房主交纳了1万元购房定金。A称,为防止有一方反悔,《房屋买卖合同》特别对违约事项做了说明。依照合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方须就此赔偿违约金1万元。而如果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的损失大于1万元,损失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另行对超出部分进行赔偿。二手房卖方违约怎样赔偿合同签订后,A盼望着房主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好让他成为有房一族,然而,却迟迟不见对方有动静。当他再次询问时,却得知房主后悔卖房了。诉上追讨房产升值费。经打听,A得知了房主后悔卖房背后的隐情。原来,合同签订后不久,该套房产列入了旧房改造方案内。按照改造方案,该房屋面积置换比例为1∶1.3,改造后,房屋面积将比原先增大了15㎡。方案一出,旧房子成了“香饽饽”。有买家找到房主,提出愿意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而这一价格比A高出了10万。至此,房主反悔了。为此,A曾多次找到房主协商。但房主均表示,当初签订的购房价格太低,如今房子已经升值,若要继续履行合同,A必须支付25万元。无奈之下,A以房主违约为由,将对方诉至江南区。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早在今年1月21日,房主就已经另行与他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成交价格正是25万元。案件在江南区开庭审理,房主并没有出庭参加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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