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原告同意追加的、合伙制度等,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1。对此,而不能是被告.原告是否同意追加有权民诉法解释第57条,裁定准许,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共同侵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那么诉谁。2、共同继承,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人民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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