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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舅妈在一家大型酒店被临时雇佣十天为他们工作,在工作中被烫伤,现在医药费花了一千多,还一直在修养,想去找酒店给她做工伤认证,临时雇佣是否认定工伤。
因雇佣而受伤的,不属于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而如果双方是属于雇佣关系的,当事人是在被雇佣期间,因履行雇佣事务而受伤的,就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不是工伤,受伤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按人身损害标准来要求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根据所描述的情况,双方属于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无法认知定为工伤。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道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回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答向第三人追偿。3.雇佣损害赔偿,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直接解决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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