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企业在做重组并购的尽职股东调查,发现在集团的一些股东存在这隐名再隐名的情况,在对外投资中还存在着隐名股东再次隐名的情况,现在想问隐名股东再隐名后是否能直接进行股权转让呢?
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是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也就是显名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享有分红权,而隐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都没有记载,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也就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不能直接主张分红权。
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因为隐名股东并没有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名字是显名股东,所以显名股东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所以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
律师解析 如果当事人只是公司股份的部分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股东,与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得就其通过正式股东的投资部分要求公司支付红利,即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但是,隐名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就其对公司股东的债权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在胜诉后要求公司在自己权利范围内支付红利。
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是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也就是显名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享有分红权,而隐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都没有记载,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也就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不能直接主张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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