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继续被其他单位聘用从事工作,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后,向法院主张赔偿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对于退休人员继续工作的误工费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呢?
在实践中还有分歧,有人主张,受害人是退休人员的,其退休工资不会因发生事故而减少,即不存在误工损失,不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还有人主张退休人员接受其他单位聘用并获取收入是正当权利,当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外聘收入减少时,导致退休人员实际整体收入的减少,外聘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退休人员的误工损失。
笔者认为对于退休人员的误工损失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是退休人员的,其退休工资不会因发生事故而减少,即不存在误工损失。但是,在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退休的老前辈仍继续发挥余热,被其他单位聘用继续从事工作。退休人员接受其他单位聘用并获取收入是正当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实际收入的减少。
当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外聘收入减少时,导致退休人员实际整体收入的减少。因此,外聘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退休人员的误工损失。
您好,关于退休人员遭人身损害能否索要误工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误工费的主张不区分主张主体退休与为退休的身份,也与退休人员是否有在领取退休费无关。退休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索要误工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取决于该退休人员是否在退休后依然进行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如果退休人员在退休后依然从事劳动并有经济收入,则其在遭受人身损害后仍有权主张误工费。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您好,关于退休人员遭人身损害能否索要误工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误工费的主张不区分主张主体退休与为退休的身份,也与退休人员是否有在领取退休费无关。退休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索要误工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取决于该退休人员是否在退休后依然进行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如果退休人员在退休后依然从事劳动并有经济收入,则其在遭受人身损害后仍有权主张误工费。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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