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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和公司劳动仲裁,但是撤销裁决书后是否要有单独真对撤销裁决书这件事的书面的通知或通告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撤销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这样在法律上允许吗?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属于本条例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不能维持或撤销的。 2009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所以,现在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 只能由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对于结果,人民法院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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