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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权益受到侵犯应怎么维护?

139****7325 江苏-常州 其他咨询 2020.06.14 02:00:59 431人阅读

公务员的权益受到侵犯应怎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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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常州 咨询解答:8459条

去同级政府人事部反映情况

2020-06-14 15:2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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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579411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常州 咨询解答:134766条

详询主管部门。

2020-06-14 22:00:11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4773条

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2020-06-14 12:57:1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外一种是侵权。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 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时,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 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这个问题在民法理论上叫做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合同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言,主要就是这种标的物瑕疵责任。 所谓标的物瑕疵,就是标的物质量上存在的缺陷,其责任一般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所有权转移以前就存在; (2)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具有隐瞒的性质; (3)买受人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不存在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约定。 凡具备以上条件,就会引起如下法律后果: (1)修补标的物瑕疵; (2)更换标的物; (3)减少价金; (4)解除合同。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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