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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十条的真实案例

ask****921 贵州-黔南 消费权益咨询 2020.06.11 21:59:25 449人阅读

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十条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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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新《消保法》限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表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职责、加重消费者职责等对消费者不平等、决裂法的限定.格式条款、通知、表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一、新消法进一步明确了霸王条款的定义.  
二、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限定“霸王条款”无效,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修订了之后,能够严格按照法律限定来判断格式条款可否违规,一是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二是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职责、加重消费者职责的内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这样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就是无效的条款,消费者能够不受这样条款的约束.这样的修改是打击霸王条款的有利武器,能够震慑经营者,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

2020-06-11 22:13: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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