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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时候因为朋友去借高利贷跑路了,把我

ask****713 湖南-邵阳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6.10 01:47:23 325人阅读

你好,我想问一下,去年的时候因为朋友去借高利贷跑路了,把我捉去,收了我手机,软禁了我一天一夜后面他手机给我没拿稳,摔了,之前他手机就是碎的,在我朋友哪里敲诈了一万现在还要找我家人敲诈说我摔坏他手机,他现在到处问人要我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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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高利贷引起的诉讼,时效3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2、因为赌博等犯罪行为产生的高利贷属于恶债,可以拒绝偿还。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夫妻双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夫妻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
3、刑法中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如故意伤害等按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如果借贷人出逃,而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人借贷人的财产,法院会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包括将你朋友纳入“诚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令,也可以进行挽留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不管出逃与否,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所以,大家还是“珍爱生命,远离高利贷”。

2020-06-10 02:1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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