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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厂老板,因为工厂亏损而未向供货方按时缴纳预订金额,我的货物被警方扣押,我被判执行强制措施,已经有延长执行强制措施满三十天,请问还会再继续延长吗?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时间延长了三十天,还能再继续延长吗?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案件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期限延长30日。所谓情况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违法情形比较复杂,行政机关不能在30日内顺利完成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实体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或者隐匿财物,逃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有必要延长查封、扣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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