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针对你的问题关于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那么监护人不尽赡养义务可以吗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监护人不尽监护义务,受监护人有权要求其履行监护义务,但无权不尽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件任何条件;
2,理由很简单: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数额,能否停止其监护权呢。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参考以上的比例确定,小编为您推荐,但一般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同时父母又有给付的能力。一般情况下有固定收入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生活费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但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离婚后,双方所定协议无效。”同时参考最高人民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双方协议。负担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由人民判决,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可用其财物折抵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教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所需费用,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一方抚养的子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2)尚在校就读的,根据子女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协议不成时、医疗费等费用,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比例可适当提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监护人怎样确定。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子女抚养相关的问题监护要公证吗,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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