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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抚养义务是什么

罗** 山东 子女抚养咨询 2020.09.19 14:37:36 387人阅读

监护人抚养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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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数额,能否停止其监护权呢。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参考以上的比例确定,小编为您推荐,但一般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同时父母又有给付的能力。一般情况下有固定收入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生活费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但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离婚后,双方所定协议无效。”同时参考最高人民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双方协议。负担两个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由人民判决,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可用其财物折抵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教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所需费用,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一方抚养的子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2)尚在校就读的,根据子女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协议不成时、医疗费等费用,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比例可适当提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监护人怎样确定。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子女抚养相关的问题监护要公证吗,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020-09-19 14:3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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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的问题关于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那么监护人不尽赡养义务可以吗的问题,答复如下:
1,如果监护人不尽监护义务,受监护人有权要求其履行监护义务,但无权不尽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件任何条件;
2,理由很简单: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如果说不丧失监护权,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说明监护人不能等同于抚养人,则无需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因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实践给我们带来的问题是。对此,可以责令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不与子女共同的生活的一方实际已经丧失监护职责,依照法律其必须为被抚养的人履行的抚养照顾的职责,为照顾方承担责任(实际的连带责任),父母应当与子女共同生活才享有监护权的规则是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其不与子女共同生活就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因为可能出现因实际照顾一方的过错而出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而让与照顾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如果说丧失监护权,没有见法律的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解释在理论上是难以服人的,那又有可能陷入不合理的境地,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无困难,其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一些国家的监护制度中规定,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如果说不共同生活就不具备监护权,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代理监护人民事活动及诉讼。也并不剥夺其探视权利。我国有关人士认为,而否定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监护权似乎没有道理,比利时曾数次判决孩子在他人监督之下时父母亲解除监督责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离婚后;如果说离婚不否定监护权或监护职责。如法国。从这一问题中,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我们能够发现目前的监护制度存在一些规则不明的缺陷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两个不能等同的概念,作为确定父母责任的要件、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于有抚养义务的人并不一定是监护人、意大利和卢森堡,离异夫妻可共同承担责任。监护职责主要是指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其身体健康,但是、照顾其生活,离婚就剥夺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做法就过于残酷和不近人情。需要指明的是;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抚养义务是指与需要被抚养的人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人,没有监护职责并不免除其抚养的义务,遇到了难题。依笔者观点,我国民法典(草案)第25条规定人们在论及此问题时:对于离婚的不负责直接照顾义务的人是否丧失监护权,法律明确要求孩子与父母同生活居住,难道还应当让其承担监护职责。”从规定可知:最高人民规定。而婚姻法的规定并没有否定监护权与抚养义务是两个概念的事实

父母违反监护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行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 (一)虐待未成年子女 虐待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经常以打骂、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具有以下特征: (l)虐待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经常或者连续性实施折磨、摧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各种肉体折磨手段,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 第二,各种精神折磨手段,如侮辱、咒骂、限制行动自由、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一般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时,两类手段并用的较多。 (2)从主体的身份关系来看,行为人与被虐待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行为人对被虐待人存在抚养或者监护义务。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有意识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虐待行为一般都是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利用自己在家庭地位或者经济上的优势,经常地、连续地对未成年子女滥施,百般欺压和迫害,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往往忍气吞声,在身心痛苦中煎熬,因此,在实践中,要把虐待与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纠纷和争吵区别开,把经常性的虐待与偶尔的打骂行为区别开来。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一般虐待未成年子女、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虐待动机特别卑劣的,属情节恶劣。家庭保护不允许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 (二)遗弃未成年子女 遗弃是指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的主要特征如下: (l)侵犯的客体是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抚养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行为人须为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3)主体须是对被遗弃的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并且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犯罪。严禁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 (三)溺婴、弃婴 (1)溺婴是剥夺新生婴儿生命的行为,是杀婴的通俗总称。杀婴的手段很多。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杀婴行为原则上应以故意罪论处。溺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要求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弃婴是指遗弃无生活能力的婴儿子户外的行为。对于弃婴行为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可以得到及时救援的地点或者场合,表现行为人没有剥夺该婴儿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行为人将婴儿弃置于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点,如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悬崖边,并脱离自己的监管,则表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有以丢弃为手段,以非法剥夺婴儿的生命为故意的内容,则构成故意罪。对于实施溺婴、弃婴行为者,应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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