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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滞留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民政部统一发放,具体的各地时间可能有所不一样。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2020-11-28 04:10: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