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12月11日入职,工作地点为南京,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发邮件通知申请人工作地点由南京调至上海或宁波,因该工作地点的改变,势必对申请人提供劳动的便利性产生重大影响,申请人第一时间回复公司无法接受该岗位调整。2020年4月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补偿《补偿金协议》,现补偿金发放日期2020.5.10已到,被申请人拒付补偿金,该行为已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持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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