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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以公司的名义向本人借钱,并承担利息,

152****3722 湖南-长沙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5.06 23:08:09 376人阅读

你好,请问别人以公司的名义向本人借钱,并承担利息,借据上有欠钱人的签名,但是现在我只有被告人的借款单手机图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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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36916条

可以的

2020-05-07 11:0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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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以你们个人名义去向银行借钱,钱是给公司用,自己没有使用,自己其实就成了一个借款的平台;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银行规定的时间还款,那么银行就会找借款人,借款人就是你们,
第一责任人就是借款人,是你借的钱,这个思路应该清楚吧。  如果公司有相应给予你担保的东西和你借款东西等值,根据你个人的意愿来决定为不为公司做这件事情,主要是随你的个人意愿,风险上面已经说了,公司不还,银行就是找你还。  如果银行能给你们开一张定期的存单,金额包含你借款的本息,时间也是和还款时间一致,风险不大。

2020-09-29 15:2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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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875520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48630条

可以

2020-05-07 10:59:26 回复

【案情】债务人张兵向债权人吴磊借款10万元,担保人李响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在借款单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张兵无钱偿还,担保人李响先行履行了自己的担保义务,向债权人张兵支付了10万元。现担保人李响向债务人张兵追偿时能否主张自先行支付借款时起至债务人清偿时止的利息。【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此利息。出于鼓励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的考虑,担保人不应当要求债务人承担此利息。另外《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未涉及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当支付此利息。根据公平原则,担保人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债务人如果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给担保人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此损失,债务人应该予以补偿。【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应承担担保的风险,笔者认为此风险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担保人需先行履行担保责任。基于风险承担角度,笔者认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债务人履行不能的全部风险。另,担保合同是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其基于主合同存在而存在。当担保人履行完担保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已经消灭,而担保合同也不存在。但基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消灭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笔者认为对于该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即若无利息约定,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已经获得金钱或者人情上的收益,如果债务人仍要承担利息对于债务人亦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担保法设立的真实本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债务人无需给付利息给担保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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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公司法人个人名义向本公司借款是否有效?

    专业解答对于一些规模不大的公司,公司法人向公司贷款只需要双方达到意见的一致即可,但如果是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应经过股东会议的决议,经过股东们同意的情况下,公司法人就可以向本公司贷款了。

    2024.07.18 7826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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