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辽宁法律咨询 > 大连法律咨询 > 大连破产清算法律咨询 > 老师有权利以个人名义或学校名义来解散学生

老师有权利以个人名义或学校名义来解散学生

152****2778 辽宁-大连 破产清算咨询 2020.04.21 07:54:21 333人阅读

老师有权利以个人名义或学校名义来解散学生私自建立的学习交流群吗?

其他人都在看:
大连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大连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学校是事业单位,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不享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如有被罚款现象,被罚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才拥有行政处罚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章以及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学校是没有罚款权的,老师就更没有罚款权了。
很轻微、动机是达到教育的目的的话,是没有影响的。

2020-04-21 08:20:21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