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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报案与实际情况相差大?

158****2185 广西-北海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5.10.19 17:50:10 1人阅读

事主报案与实际情况相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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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四年五月十八日《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06-08 02:46:5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改户口本上和身份证的年龄,应该先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变更户口本上的年龄信息,然后再凭户口本办理新的身份证。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与事实不符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更正登记手续。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民族、年龄项目的,还应填写《更改户口登记项目审批表》,经民警调查核实后,呈报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二、所需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申请报告    2、户口所在地的单位、学校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或提供有单位签章的参加工作首次填写的《干部或工人履历表》复印件或离退休证。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退还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初审: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出具《办理户口责任书》交申请人, 将所有材料转辖区管段民警。   3、下户调查:管段民警下户调查核实后将材料呈所领导或分局户政科长。    4、审核:所领导或分局户政科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材料呈市局户政科长。    5、审批:市局户政科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后将材料转窗口办理人员。    6、出件:审批同意的打印《户口簿》,审批不同意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退回相关材料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招投标时,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要向招标人(业主)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间确定一个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即产生法律效力,没有“预中标人”的概念。

2、实际操作中,有的招标人(业主)为了向中标人压价和讲条件,先向中标人发一个所谓“预中标通知书”,与其进行谈判,谈判达不到预想目的,就拜拜,再和下一个谈。谈成了就正式发一个“中标通知书”。

3、“预中标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的概念是不同的,“预中标通知书”一般都是业主压价或讲条件的一个施压方式,不具备法律效力,是一种不规范的操作。但是,投标人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中标,只能忍气吞声接受,否则,你即使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合格中标候选人,也不一定能拿到“中标通知书”。

4、合同签订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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