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营医院七个股东1、2、3、4、5、6、7,经营不善,股东合计转让医院,股东1找了个熟人接手医院,按转让协议买方先交了20万现金做定金,卖方法定代表人打收据,过户前买方又付80万,不给打收据,并强行把20万的定金收据抢走,报案,派出所让他们补了个二十万收据,八十万还是没打,半年过去卖方部分股东3、4、5、6、7,不承认收到80万,但买方有证人股东1、2、证明确实收了80万。询问:这种情况,打官司买方的80万算不算付了,收钱不打条构不构成刑事案件,抢二十万收据并销毁,能不能构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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