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被申请人确实怠于行使其债权,同样的,被申请人的债务人也就是第三人并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这并非表明债权人也就是申请人不能向该第三人索债,因为代位权的产生是基于主债权的,因为所谓的代位将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申请人,且两笔债务即主债务与此债务都已届清偿期就可以基于债权的代位权直接向债权人的债务人。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主要基于仲裁与诉讼并非对立的,他们只是选择了不同的纠纷解决途径而非对法律关系本身作出约定。例如,如果本案的情况变成被申请人与他的债务人约定有仲裁协议,则此时申请人要行使代位请求权就应该以仲裁的方式来进行仲裁协议类似于合同,只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在你所说的情况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 7、4 8、4 9、5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救济程序。 一、“一裁终局”的情况由本法第47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者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第48条中予以规定: 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三、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第49条中予以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四、“一裁两审”的情况由本法第50条予以规定: 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例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因违反规定予以赔偿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因工伤追索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这两种仲裁性质不一样!一裁终局的仲裁是经济纠纷,要有仲裁协议,约定纠纷走仲裁程序,如果没有约定就只能诉讼(解决)。另外,仲裁裁决虽然有一裁终局性,但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很难,只能审查仲裁程序,程序没有问题就不能撤销,不管实体;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要好些,民诉法规定可以审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但很奇怪的是法律只赋予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而对权利人没有规定救济渠道。说明白点,就是裁决你给钱,你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决你得钱,你要求得10万,实际只裁决1万,甚至驳回你的请求,而你不能申请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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