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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

ask****726 广东-深圳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3.19 20:15:13 361人阅读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里如果是当月1日急辞工造成损失,那就是只能扣1日一天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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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未达到协议拒却乔迁的处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赔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诉讼。拆迁人依照本条例限定已对被拆迁人予以货币赔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020-03-19 20:4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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