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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138****3281 湖南-湘潭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2.29 15:05:15 494人阅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条二款三款具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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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更多是从法院审判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法官在审理死刑案件中审查核实证据和认定判断证据等行为的规范法则,并且主要是确定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资格(或可采性)。因此,在起草时我们着重考虑以下几点:“两个借鉴”,即:一是借鉴国内外关于刑事证据的立法例,二是借鉴国内著名专家在刑事证据制度上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地方法院起草的证据规则。“三个立足于”,即:一是立足于中国国情,二是立足于现行法律,三是立足于审判实际。当然,从刑事诉讼理论和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应当确立一体遵循的证据规则。但是,制定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公、检、法三家目前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还未形成一致意见,时机尚不成熟。正是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在共同研讨中首先形成共识,同意对死刑案件执行更为严格的证据规格。我们几家达成一致意见,已在下发通知时明确要求,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执行该规定。

2020-02-29 15:31:15 回复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流程  
1、  
(1)的条件。
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
④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
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我国法律规定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再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  
(2)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状的主要内容有:
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状还要写明接受状的人民名称和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可要求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人民收到原告的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③是否重复;
④手续是否完备,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可作如下处理:
(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应在接到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①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②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③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法庭审理开始阶段的工作有: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合议庭评议是在上述审理基础上,合议庭人员进行评议,对如何判决提出各自的观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合议庭评议应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并记入笔录。  判决是指人民对行政案件经过上述审理及合议庭评议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的行为。人民宣告判决,应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利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  在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①审判应组织合议庭,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②应开庭审理的不能书面审理;③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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