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污染环境罪情形包括哪些
解析:
在水质重要保护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带,进行含有放射性废弃物、含有传染疾病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害化学物质的排放、倾倒和处理活动;被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弃物达到了总量超过三吨的程度;未经授权或未遵守规定排放、倾倒和处置重金属含量、持久性有机物污染成分之类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损害并涉及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其浓度已突破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了三倍之多;擅自设置隐蔽管道或者利用渗透井、渗透坑、裂隙等场所排放、倾倒和处理含有放射性废弃物、传染疾病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害化学物质;近年来曾经因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倾倒和处理含有放射性废弃物、传染疾病病原体的废弃物以及有害化学物质,受到过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而后再次实施类似行为的行为人;导致乡镇及以上级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在长达十二个小时以上无法正常获取水资源的情况发生;使达到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面积十亩以上以及其他土地面积二十亩以上范围内的基本功能逐渐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情况出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