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类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人员取证采取的方式合法吗
解析: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本身无权主动向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及个人索取证据资料。 然而,申请人以及第三方参与者均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回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及其相关补充材料,除非该等内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是个人隐私等特殊保护领域,否则行政复议机构不应予以拒绝。 首先,关于行政复议庭审结果的保存问题,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会选择申请复议,而是直接提起上诉,只有在行政层面才可能出现申请复议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并不需要进行庭审,只有法院才有资格进行庭审。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同时也需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参与者的意见。 其次,关于行政复议举证期限的问题,一般来说,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即为举证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回复,并附带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最后,关于行政复议是否必须进行听证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行政复议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若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同时也需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参与者的意见。 只有在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日内安排听证事宜。 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和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普通公务员出国有什么限制
解析: 公务员因公出国是有严格规定和限制的,这里并不是指他们完全不具备出国的资格,而是在申请之前必须得到所属单位的重重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出国人员需按规定办理普通护照。对于身份属于登记备案的公职人员,则需要按照干部管理级别的规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同意书,并且要同时附上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版及其副本进行审核和查验。 法律依据: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规定是什么
解析: 关于拆迁土地补偿方面,我国相关法规明确规定需依据土地原先的使用性质,按照合法、及时且充足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等各项费用。 此外,还须为被征地区域的居民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然而,拆迁赔偿却并无固定的衡量标准。 总体上来说,补偿的原则在于既不能降低被拆迁者原有的居住环境与生活条件,同时也要适度地进行改良与提升。 通常来讲,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即房屋补偿费,根据被拆迁的房屋构造和损耗程度制定价格,并以每平方的单价为单位进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旨在满足临时性的居住需要,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以月度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的额度由当地实际的经济状况和国家相关法律确定,但必须保证公正公平,严禁随意变更。 另外,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有详尽的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诉讼权告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等。 在拆迁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然后由房产管理局颁发该证并发布拆迁公告;接着由拆迁方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者,让他们了解补偿的方式、金额、安置房屋的面积大小、位置,以及搬迁过渡的方式和时间表等信息;最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严格执行补偿款项到位之后,才能开始实行拆迁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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