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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亚飞律师沙河市 当前在线
优势: 有团队 | 高学历 | 丰富的专业经验
简历: 裴亚飞律师,男,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沙河市第八届、第九届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聘请法制宣讲团成员、邢台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聘请民情观察员、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聘请听证员。裴亚飞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行业十年,条理清晰、思维缜密,擅长于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并积极投身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坚定执业信念,坚守执业底线,不卑不亢,以专业精准的理论知识结合丰富实战经验为正义发声! 更多 >
实名认证 执业认证
擅长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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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金融保险律师回复
就是我一个朋友。用自己的征信替别人做贷款。这个事情违法吗?
你好: 违法; 需要结合具体的借款、还款、利息约定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我长期并正在代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建议委托资深、专业、有责任心的律师帮助代理解决,可以与我联系代理事宜(V.X手.机同步:1303100.8678)。...
持有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8年到期后,由于承兑人出现问题,一直未兑付,现在票据是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因此,如果您持有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到期日起已超过两年,您的票据权利可能已经消灭,从法律角度看,追回的可能性较低。 分析 1. 票据权利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这意味着,如果您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自到期日起已超过两年,您的票据权利可能已经根据法律规定消灭。 2. 民事权利的保留:尽管票据权利可能已经消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提供了一种补救措施,即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意味着,即便票据权利消灭,您仍可能基于民事权利向承兑人追求赔偿。 3. 实务操作建议:鉴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存在其他法律依据或特殊情况,如承兑人破产等,可能为您提供额外的追索途径。同时,考虑是否可以基于民事权利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 注意事项:在考虑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前,务必评估所有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成本。...
且需要我朋友去银行取现金给他,做贷款的工作人员跟他讲说拿他银行卡走下流水,我一个朋友本来想去做贷款的?
应该是掩隐罪,比帮信罪量刑严重。建议不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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