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金融法院,一场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投资者唐先生(化名)因信赖某上市公司中某XX公开披露的信息,购入其股票。然而,后来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财务造假行为,构成了证券虚假陈述。唐先生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入股票并遭受了投资损失,于是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及其团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4,090.56元。
徐晓律师200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还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行动起来。他们首先精准锁定本案属于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团队依托上海金融法院已生效的示范判决((20XX)沪XX民初xxx号、(20XX)沪民终xxx号),确立了本案的核心争点,即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
为了收集有力证据,徐晓律师积极向法院申请,调取了投资者唐先生的全部历史交易数据。同时,他推动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上海某大学中国XX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进行科学、独立的核定。在这个过程中,徐晓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他还带领团队对大量的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中某XX辩称,原告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较弱,拒绝赔偿。但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据理力争,向法庭展示了充分的证据和严谨的法律分析。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及第三方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10月28日)至揭露日(2016年4月16日)期间买入并持有中某XX股票,其产生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被告中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先生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全部投资损失共计4,090.56元。
唐先生对徐晓律师的专业服务非常满意,他表示:徐律师专业又负责,为我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徐晓律师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用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为每一位受损投资者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让法律成为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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