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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情节未被认定,仍为当事人争取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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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21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力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32人 执业4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120221047532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736159664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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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三被告人,指控证据是三人明知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且金额超十万。赵力辉律师发现邹X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虽法院未认定自首,但综合坦白等因素量刑,为邹X争取到一定考量。
“主动投案”情节未被认定,仍为当事人争取量刑考量

20XX年,兰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价值。

赵力辉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是北京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国法学会会员。自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其中刑事领域案件占比颇高,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40余件,尤其在诈骗罪、涉黑案件、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案件上经验丰富。他始终紧扣案件构成要件,力求案件证据链完整,从证据角度寻找案件瑕疵点。

这起案件中,20XX年X月,被告人邹X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上线人员转移资金,负责寻找提供银行卡人员、接送卡主取现并交予上线。同年3月中旬,代X、杨X经介绍与邹X相识,在明知资金违法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20XX年X月XX日,两名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入代X、杨X提供的账户,邹X接送二人取现后交予自己,杨X、代X分别获利。杨X主动投案,邹X、代X到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并给出量刑建议。

赵力辉律师接受邹X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梳理证据。他发现邹X虽被抓获归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主动投案情节在侦查阶段已体现,认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在庭审中,赵力辉律师围绕自首认定初犯偶犯、悔罪表现等核心辩护点,结合全案证据,向法庭阐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同时,针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提出邹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有限,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请求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经审理,兰州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X、杨X、代X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达到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X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邹X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自首情节未被法院认定,法院综合考虑其坦白、认罪态度等因素作出量刑。最终判决邹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杨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代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杨X违法所得2700元、代X违法所得9300元依法予以收缴。

本案中,赵力辉律师准确把握自首、坦白、初犯、悔罪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围绕量刑展开有效辩护,即便邹X自首情节未被认定,仍为其在“情节严重”的指控下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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