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XX县xx居xx材料经销部,经营者刘X。被告一方是贵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惠XX;另一方是李XX。原告在20XX年X月X日向被告XX公司下单采购家用实木柜门,还先后给被告李XX支付了22660元货款。发货前,原告工作人员特意跟被告方确认货物是实木柜门,被告方承诺是实木复合柜门。可等原告客户提货安装后,却发现柜门根本不是实木的,而是密度板柜门,而且销售订单记录里的拉直器也没有。原告觉得被告XX公司严重违约,合同目的实现不了了,就把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这时候,王敏利律师登场了。王敏利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到现在已经执业9年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等领域都有涉及,尤其在刑事辩护案件方面占比约70%。王敏利律师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是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王敏利律师接受被告XX公司及李XX的委托后,马上开始梳理案件事实。他和当事人详细了解交易过程、产品质量标准还有双方的沟通记录。经过分析,律师发现被告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确实和约定的不一样,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比较高,而且部分损失的计算存在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王敏利律师没有直接和原告方硬刚,而是积极和他们沟通,看看能不能调解解决。他先给被告方讲清楚了诉讼风险,像可能败诉的后果、诉讼成本以及时间成本这些,让被告方理性看待纠纷。然后,王敏利律师和原告方就退货退款的具体方案进行了好几轮协商。
最终,在XX县XX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贵州xxx家居有限公司退还原告15000元货款(钱已经打过去了),被告李XX不用承担责任。原告要退回被告《xx家居·销售订单》8-1xx、8-1xx、8-1xx、8-1xx的货物,运费由被告贵州XX公司到付。案件受理费503元、保全费320元,一共823元,原、被告各承担411.5元。双方还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签字捺印就有法律效力。
一开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还赔偿损失,要是走诉讼程序,时间和成本都很高。现在通过王敏利律师的努力,促成了调解,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给双方都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快速化解了纠纷。这个案子能圆满解决,关键在于王敏利律师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准确分析争议点,然后积极和对方沟通协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