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达成调解后却遭遇执行难题,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无疑让王某陷入了绝望的深渊。这正是何菲娅律师所在律所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该律所由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组成,在处理各类复杂法律案件上有着出色的表现。
何菲娅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先是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凭借她多年处理各类案件积累的经验,很快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种敏锐的洞察力,源于她逾六年的执业时间以及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使她在证据把握上有着独特的优势。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菲娅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一主张体现了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而她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丰富经验,也为她提出这一主张提供了支撑。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系列动作,展现了她在法庭上的专业素养和应变能力。
何菲娅律师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论证过程,充分体现了她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逻辑思维和专业能力。
该律所处理案件时有着独特的习惯。他们会将不同办公室的律师关在同一间会议室进行交叉质证推演,这一习惯源于律所早期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时,需要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相互交流、碰撞出思维的火花。何菲娅律师作为律所合伙人,也深受这种办案习惯的影响,这使得她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案件结束后,王某终于拿到了应有的赔偿,法律让他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而何菲娅律师所在的律所,接下来又将奔赴新的战场,处理更多复杂的刑事案件,继续用专业为当事人捍卫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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