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8月31日,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天然气公司负责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支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于“通气点火前”付清。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约定以房地产公司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房地产公司仅陆续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此时,天然气公司找到了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及赵X律师寻求帮助。黄明律师于2023年开始在南充执业,凭借之前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近十年财务工作经验,以及“三师合一”的知识体系,在处理此类商业相关法律事务上有着独特优势。接到委托后,黄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如银行流水等。
在调查过程中,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发现,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付款方式和期限,但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明确。他们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依据这些证据,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这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在法律依据上,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及证据规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欠款事实。
案件的关键节点在于违约金的争议。庭审中,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并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黄明律师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并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并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黄明律师向法庭充分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并主张被告的长期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黄明律师也预见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酌情调整。因此,他们的诉讼策略核心在于确保工程款本金的全额支持,并将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明确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主要条款时,应视为对原合同相关部分的整体变更。若变更后的协议未重新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视为“没有约定”,进而由法院依法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酌定标准。其次,债权人对核心债权(工程款本金)的主张,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然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再者,黄明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扎实证据固定无争议的欠款金额,确保了当事人核心利益(本金回收)的绝对安全。同时,娴熟运用证据规则,使欠款事实无可辩驳,为快速判决奠定了坚实基础。最后,在违约金问题上,既依据原合同积极主张权利,又能根据案情发展和司法实践对裁判结果进行合理预判,引导当事人设定合理的诉讼预期,最终实现了本金全额回收的基本目标,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的逾期利息,最大程度减少了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尤其是涉及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紧张的情况。这类案件的普遍价值在于,提醒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当发生纠纷时,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在诉讼中获得有利的判决。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变更的背景、公平原则等因素,对违约金等问题进行合理裁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