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佛山市XX区,一场围绕厂房拆迁补偿款分配的纠纷闹得不可开交。原告许XX在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被告何XX位于当地的约1650平方米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后,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却毫无结果。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但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
在此情况下,许XX委托了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扬超律师执业证号为14406201810058814,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法律功底扎实,有着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案件难点重重,首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使得租赁合同的效力存疑;其次,被告何XX拒不提供评估报告,导致原告难以确定补偿项目和金额;再者,双方对于补偿款的分配存在巨大分歧,何XX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
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然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针对何XX的抗辩,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于[具体判决时间]作出判决。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被告何XX需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类似的房屋租赁纠纷,一是提醒实际使用人要注重合同效力问题,避免因合同无效而影响自身权益;二是强调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当遇到对方拒不提供关键证据时,可通过申请法院调取来解决;三是在主张补偿时,要结合具体政策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计算补偿金额;四是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依据公平原则来争取自身的合理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卢扬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许XX争取到了应有的补偿。执业证号为14406201810058814的卢扬超律师,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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