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
在商业活动中,股东知情权和租赁合同的履行是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管理的基础。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比如,公司可能会认为股东曾参与经营,对财务资料已经了解,或者公司章程未修改没必要查阅等。但这些理由在法律面前往往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以股东是否参与经营为前提。
另外,对于会计凭证是否包含在股东知情权范畴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实际上,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基础进行登记的,会计凭证对于股东全面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至关重要,很多深层次的财务问题只有通过查阅会计凭证才能发现,所以会计凭证应当包含在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之内。
在租赁合同方面,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合同中“现状交付”的约定常常会引发争议。“现状交付”仅指租赁物交付时的一种物理状态,不能扩大解释为出租人无需交付而由承租方自行取得。如果出租人未按约交付租赁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就构成根本违约。而承租人在对方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暂缓支付后续租金。
律师与案例
邹鹏鹏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任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8年专职法律执业经验。她长期深耕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及建设工程等核心民商事法律领域,在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保护、商事合同争议解决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下面我们来看邹律师办理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投资后成了“局外人”?邹律师精准运用公司法,助10%股份小股东依法查阅原始凭证,打破公司财务黑箱。
原告杜XX于2016年5月与被告某食品公司的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及投资协议》,出资受让了该公司9%的股权,后追加投资至持股10%。但杜XX虽为股东,却长时间无法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对公司财务状况一无所知。2019年12月,杜XX正式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后,多次书面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但食品公司明确拒绝,理由是杜XX曾参与公司经营,对财务资料“非常清楚”,且公司章程从未修改,没必要再次查阅,同时认为杜XX无权查阅其入股前的资料。
邹鹏鹏律师接受杜XX委托后,迅速理清了证据链条。她指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以股东是否参与经营为前提,不能因公司单方面认为“没必要”而被剥夺。随后,邹律师代理杜XX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边界以及是否包含会计凭证。邹律师有力地论证了“知情权”的法定性与独立性,使被告以“原告曾负责经营”为由拒绝查账的抗辩理由站不住脚。在实务中,仅查看会计账簿往往难以发现深层次的财务问题,邹律师坚持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她还在诉讼请求中细化了查阅的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地点及辅助专业人员(会计师、律师)的参与,确保了判决生效后能够真正实现“看得见、查得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XX作为食品公司的合法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账簿可以请求查阅。同时,法院支持了邹律师的观点,认为会计凭证应当包含在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之内,且法律并未禁止股东查阅入股前的公司资料,杜XX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食品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XX提供自2014年4月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及复制;并提供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其查阅。
在这个案例中,邹鹏鹏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她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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