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开封市,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原审被告人李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指定辩护人正是刘振宇律师,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刑事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案件回溯到事发当日,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并告知杨X。杨X与李X因此在电话中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凌晨时分,双方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后肢体冲突,李X驾车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
一审法院认定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李X上诉称驾车是要接走他人并非撞人,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刘振宇律师作为辩护人,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指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且李X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存在诸多难点。其一,现场情况复杂,证据众多且相互交织,如何从海量证据中梳理出关键信息是一大难题。其二,对于是否构成持械斗殴,法律规定较为模糊,需要结合具体证据进行精准判断。其三,主犯的认定也存在较大争议,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前因后果和各当事人的行为。
刘振宇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她仔细审查侦查阶段李X的供述、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刘律师指出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同时,她强调李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也可从宽处理。
最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刘振宇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重新判处李X有期徒刑若干年。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同类案件,在认定持械斗殴时,要严格依据证据,判断是否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和适用,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量刑时,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刑事案件涉及众多法律适用细节和证据规则,需要专业律师进行精准分析和辩护。刘振宇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的刘振宇律师,始终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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