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告人朱XX为收回投入酒店的资金,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随后,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然而,经再审,该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这种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还可能使酒店面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在此困境下,当事人郑X面临着刑事处罚的可能。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于2009年开始执业,接受了郑X的委托,为其进行辩护。
贾超颖律师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工作。这一经历让他熟悉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和证据收集方式。在本案侦查阶段,贾超颖律师凭借在检察院积累的经验,仔细研究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他提出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他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从郑X的行为动机和实际情况出发,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之后,贾超颖律师还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助审工作。这段经历使他对刑事审判的程序和法官的思维方式有了深刻的理解。在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充分运用在法院实习学到的知识,有条理地阐述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他结合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进行了有力的论证,试图说服法官采纳他的观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充分了解并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郑X及近亲属的心理状态,能够与其进行有效沟通和疏导。他安抚郑X及其家属的情绪,让他们保持冷静,积极配合案件的处理。同时,他熟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赔偿、刑事申诉、刑事案件执行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为案件的全面解决提供了专业的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法院同时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贾超颖律师凭借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郑X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仅承担罚金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超颖律师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在当地法律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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