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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超颖律师代理虚假诉讼案:当事人郑X获自首认定,单处罚金免于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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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42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贾超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520091092625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11221866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贾超颖律师先后担任了宜宾市国税、宜宾市地方税务局、宜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象鼻街道办事处等国家机关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宜宾支公司、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共玉物流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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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朱XX、郑X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朱XX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并起诉,后再审认定为虚假诉讼。四川宜宾贾超颖律师为郑X辩护,提出主观无故意等意见。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但郑X有自首等情节,最终郑X单处罚金免于监禁,权益得维护。
贾超颖律师代理虚假诉讼案:当事人郑X获自首认定,单处罚金免于监禁

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告人朱XX为收回投入酒店的资金,安排郑X签订虚假借款协议。随后,郑X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然而,经再审,该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这种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还可能使酒店面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在此困境下,当事人郑X面临着刑事处罚的可能。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于2009年开始执业,接受了郑X的委托,为其进行辩护。

贾超颖律师曾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担任书记员工作。这一经历让他熟悉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证据收集方式。在本案侦查阶段,贾超颖律师凭借在检察院积累的经验,仔细研究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他提出郑X在主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故意,本案不符合虚假诉讼罪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他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从郑X的行为动机和实际情况出发,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之后,贾超颖律师还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助审工作。这段经历使他对刑事审判的程序和法官的思维方式有了深刻的理解。在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充分运用在法院实习学到的知识,有条理地阐述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不属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当构成虚假诉讼罪。他结合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进行了有力的论证,试图说服法官采纳他的观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充分了解并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郑X及近亲属的心理状态,能够与其进行有效沟通和疏导。他安抚郑X及其家属的情绪,让他们保持冷静,积极配合案件的处理。同时,他熟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赔偿刑事申诉、刑事案件执行等关联案件的处理,为案件的全面解决提供了专业的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法院同时认定郑X与朱X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郑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虽对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辩解,但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虚假诉讼行为被法院及时纠正后,未给酒店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郑X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免于监禁刑。贾超颖律师凭借精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郑X争取到自首认定,使其免于监禁刑,仅承担罚金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贾超颖律师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在当地法律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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