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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律师助力被告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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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6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存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48人 执业6年
律所: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342020102830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113209802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徐存江律师,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有看守所工作经验,担任多家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合同事务,交通事故等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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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销售金额等情况。徐存江律师为其辩护,提出多方面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定唐构成犯罪,虽未采纳自首意见,但采纳其他从轻处罚意见,最终唐获缓刑,徐存江律师展现专业能力。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律师助力被告人获缓刑

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被卷入一场刑事诉讼。他被公诉机关指控与同案被告人长期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润滑油等油料产品,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在这个艰难时刻,他找到了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的徐存江律师为自己辩护。

徐存江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是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其执业风格严谨务实,善于从案件细节中发掘关键辩点,注重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在这起案件中,徐存江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唐销售的商品商标与被侵权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应认定销售金额为已查实买家的38.605万元;认为唐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强调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产品未对买家造成实际损害;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其系在例行检查中被查获时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意见,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宣告缓刑。

最终,被告人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本案中,徐存江律师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围绕销售金额认定、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关键辩点展开有效辩护。尽管自首意见未被采纳,但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羁押,充分体现了他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徐存江律师的办案区域遍布凉山地区,包括盐源县、德昌县、昭觉县,木里县、冕宁县等多地,他以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证据意识、严谨的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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