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张X(女,19XX年出生),被告是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诉称,被告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她投资损失共计105,933.42元,她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则认可2017年4月29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8年4月27日为揭露日,2018年6月12日为基准日,基准价4.58元,但主张原告投资损失应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包括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公司发生的多项负面事件及大盘指数下跌等影响。
张X在接到损失报告时,,毕竟这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她不知道该如何挽回损失,整夜都睡不好觉。
徐晓律师接受原告张X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他全面梳理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股票交易记录,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有效买入股数及平均买入价,还统计了揭露日后至基准日期间的卖出情况。徐晓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明、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以此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至基准日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中,徐晓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扣除抗辩,结合案件事实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了充分辩论。他认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
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代理的“獐子岛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获得《商法》(ChinaBusinessLawJournal)2022年“年度杰出交易”奖;代理的“利隆媒体证券虚假陈述案”获得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42,200股,买入均价6.6531元;基准日前卖出40,000股,均价4.50元;剩余2,200股持有至基准日后,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0,684.82元,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1‰计算为181.37元。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买入及持有股票期间存在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内外部环境影响等因素,酌情扣除原告投资损失的20%。最终判决:被告某服务公司向原告张X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72,692.95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张X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可能无法挽回,没想到最终能获赔超7.2万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让投资者获得赔偿,靠的是徐晓律师对证据的梳理和专业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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