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须支付甲公司货款47309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与反诉费用。”这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王飞快律师专业且细致的工作。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是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法律部主任,同时担任永康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承办过各类案件近千件,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接案时,王律师初步判断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区分交易时适用标准、检测报告效力以及意思表示真实性。乙公司以尚未实施的新国标、无资质检测项目、微信聊天记录,虚构质量问题与合同解除事实,试图逃避付款义务。王律师意识到,必须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全面击破对方的抗辩。
在证据收集方面,王律师面临诸多难点。乙公司提交了检测报告,声称货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王律师通过深入研究,发现检测依据的GB4806.16-2025标准系交易之后发布,尚未正式实施,相关指标为新增内容,甲公司无法预见。同时,检测项目不在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王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收集了交易当时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证据,证明货物符合交易时的国标。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合同是否解除。乙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已就退货事宜达成一致,案涉货物经检测挥发性物质超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检测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王律师则围绕四大关键点进行抗辩。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检测依据的国标未实施,相关指标无法预见;其次,检测项目无资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再者,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国标;最后,微信聊天仅为核实情况,未达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
王律师在庭审环节成功扭转了局面。他凭借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让法院完全采纳了其观点。法院认定货物符合交易时有效国标,新国标未实施,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无资质,不能证明质量问题,微信聊天不构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最终,甲公司全额回款,一、二审均完胜。这场胜诉不仅为甲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王飞快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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