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审判长询问“叶X是否应对叶XX欠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时,上诉人叶X的代理律师称叶X签字是被迫,且已过担保时效。被上诉人徐XX的代理律师汪家道则依据相关文书,阐述叶X应承担责任的理由。
汪家道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主要处理建筑工程、公司法、婚姻家庭及合同相关纠纷。
在这起案件中,徐XX起诉要求叶XX、叶X支付工程款2715913.57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叶XX以内部承包方式承揽工程,叶XX、叶X于2016年9月27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工程遗留拖欠款项负责偿付。2018年9月21日,中纬XX与叶XX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中纬XX垫付2691272.57元。2019年9月18日,中纬XX将债权转让给徐XX。一审法院判决叶XX、叶X连带支付相关款项。
叶X上诉称,自己在中纬XX只是材料员,签字是被迫,对结算情况不清楚,且已过担保时效。汪家道律师仔细研究《承诺书》内容,认为叶X签字属于债务加入,应对工程后续遗留拖欠款项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二审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汪家道律师的观点,认定叶X应承担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日常工作中,汪家道律师处理案件时,会对每一份文书进行深入分析。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他通过逐页比对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找出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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