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金昌市金川区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企业车间生产管理人员潘某,因一起锅炉检修致多人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潘某的工作职责、履职行为与事故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按照当地检察院当前的审查习惯,能否证明因果关系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举证和辩护方向提出了高要求。此时,王永军律师介入了此案。
王永军律师所在的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王永军律师作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详细查阅了案件卷宗。他根据在案证据,形成了书面的辩护意见,明确提出存疑不起诉的观点。他多次和主办检察官沟通,从事故责任划分、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岗位职责认定等核心问题入手,指出指控潘某构成犯罪的证据未达起诉标准。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王永军律师的意见,认定违规送电与挡板开启无直接因果关系,潘某并非当日值班领导,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负有监管责任,依法对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终结,潘某不负刑事责任。在处理刑事辩护案件之余,王永军律师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这起案件表明,在刑事辩护案件中,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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