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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注销后,投资人仍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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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5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章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161015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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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家公司承包养老中心的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完工且验收合格后,对方却未付清工程款。处理这类承揽合同纠纷,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的章凯律师经验丰富,他专注于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
独资企业注销后,投资人仍需担责

2016年7月10日,原告公司同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以包公包料的方式承接该养老中心的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从2016年7月11日至7月26日。到了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并投入使用。然而,截至起诉之日,如家养老中心仅支付了15000元,尚欠37800元工程款未付。

值得注意的是,如家养老中心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某,该企业于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原告公司为了追讨剩余工程款,将郑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工程款37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执业第10年时,章凯律师遇到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章凯律师所在团队在梳理证据链时,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原告提供的合同、工商登记等证据进行了细致整理。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承包被告投资开设的如家养老中心消防改造工程,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对于未清偿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章凯律师长期认为,在承揽合同中,对于企业性质、经营状态等信息的核实属于高频漏洞。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未意识到企业注销后责任承担主体的变化,从而给自己的权益维护带来困难。

从长期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的观察来看,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性质、经营状况等信息。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关注对方的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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