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他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的脚手架工程。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了脚手架设备,可他却把这些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拿去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的工程。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既没清点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公司觉得张某诈骗,就报了警,警方立案侦查后移交给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张某一方认为,自己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撤离工地时没清点告知,只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去向明确且用于正常工程相关事务,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缺乏非法占有故意。
第二,案件性质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而辩护人则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这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
第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他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同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证据不充分。
整体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合同一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相关物品或资金,避免出现类似张某这种不当处置的情况。如果发生纠纷,要先冷静分析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不要轻易就上升到刑事层面,尽量通过合法的民事途径解决。
结尾
本案中,张某原本面临着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但在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了刑事追诉,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刑民交叉问题时格外从容。他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承办过超1000件案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关键突破口,厘清了刑民边界,准确区分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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