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X是一名个体经营者,与他人合伙经营着一家火锅店,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熊X则是店内的厨师。
20XX年,为了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赵X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经过沉淀、熬制加工成回收油,并反复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后对外销售。熊X按照赵X的安排,参与了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然而,他们的涉案行为在20XX年XX月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赵X和熊X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这对于赵X和熊X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危机,他们面临着可能的牢狱之灾。
在这个关键时刻,赵X和熊X找到了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17201810058072,是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许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赵X和熊X,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他们的想法。每次会见后,许律师都会认真整理会见内容,分析案件的关键点。同时,他还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对每一个证据都进行了深入研究。为了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许律师还研究了多起类似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总结经验。
在辩护过程中,许律师充分考虑到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指控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归案后积极悔罪、主动缴纳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对于熊X,许律师强调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
经过许律师的努力,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赵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这个判决结果对于赵X和熊X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惊喜。他们原本以为会面临牢狱之灾,但在许青山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获得了缓刑。赵X和熊X对许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他们评价道:许律师很专业,为我们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许青山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他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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