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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工伤赔偿争议权责,助建筑工人获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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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4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4289869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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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建筑木工吴X施工时眼部受伤,因项目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部分的责任承担及工资标准确定成核心争议。辽宁大连地区刘瑶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梳理权责,助吴X获得合理工伤赔偿。
“梳理工伤赔偿争议权责,助建筑工人获合理赔偿”

在建筑行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而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告吴X作为建筑木工,在2024年9月8日施工时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然而,由于案涉工程虽已参保,但社保部门在其受伤当日17时许才完成实名制新增录入,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这使得吴X面临无法获得应得赔偿的困境,不仅身体遭受伤痛,经济上也承受巨大压力。辽宁大连地区刘瑶律师自2023年起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受了吴X的委托。

在案件前期,刘瑶律师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凭借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丰富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刘瑶律师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面对双方在工资标准上的争议,即劳动合同约定400元/天,但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的情况,刘瑶律师仔细梳理相关证据,包括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等,为后续的诉讼做准备。

进入诉讼阶段,刘瑶律师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明确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本案原告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刘瑶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主张。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态度,向法院阐述观点,为原告争取最大利益。

在庭审过程中,刘瑶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有力反驳。如被告主张项目已参保,相关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刘瑶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回应,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对于工资标准的认定,刘瑶律师也据理力争,提出应参照合理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刘瑶律师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胜诉率始终保持高位,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同仁的认可。她将继续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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