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士(化名,1950年出生,爱尔兰国籍)和被告赵先生(化名,1977年出生)是继母子关系。
刘女士和赵先生的父亲赵大爷(化名)在1988年2月登记结婚。赵先生是赵大爷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和刘女士形成了继母子关系。2001年,赵大爷买了套位于北京市XX区中关村南XX某小区的房子,登记在他自己名下,这房子是刘女士和赵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3年8月,赵大爷去世了,也没留遗嘱。刘女士觉得这房子是她和赵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大爷去世后,她有继承权,就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这房子归她,她给赵先生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赵先生可不乐意,他觉得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不同意房子归刘女士,主张双方共有。
赵先生当时的处境挺糟的,刘女士起诉要房子,这房子价值不菲,要是败诉,他可能就失去这房子了,心里肯定特别焦虑。
李同红律师接受赵先生委托后,就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这案子的核心争议有俩:一是涉案房屋的遗产份额怎么确定;二是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的份额比例咋定。
李同红律师先确定遗产范围。这房子是赵大爷和刘女士婚姻期间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大爷去世后,他那一半财产就成了遗产,刘女士和赵先生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接着,李同红律师协助赵先生收集并提交证据,证明赵大爷生前和赵先生一起生活,赵先生对赵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像日常照料、医疗陪护还有身后丧葬事宜都是他料理的。而且证据显示,刘女士从2000年起就长期住在爱尔兰,和赵大爷长期分居,也没经济联系。
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同红律师就向法院主张,赵先生分割遗产时该多拿份额。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子进行评估,认定房子价值1216万余元。庭审里,双方围绕赡养义务认定、遗产份额比例这些焦点问题充分辩论。
最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李同红律师关于“赵先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子归赵先生,赵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刘女士728万余元的房屋折价款,还驳回了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房子是刘女士和赵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大爷去世后,他那一半财产作为遗产由刘女士和赵先生分割。赵大爷生前和赵先生一起生活,赵先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刘女士长期在爱尔兰,和赵大爷分居没经济联系。依据法律,赵先生分割遗产时能多分,所以法院认定赵先生拿80%的份额,刘女士拿20%。
最开始赵先生担心房子保不住,现在不仅保住了房子,还拿到了80%的遗产份额,这结果和他最初的担忧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充分证明了赵先生对赵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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