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以及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他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刑事案件方面,王铖成功推动多起案件发回重审或获不起诉决定。2021年执业之初,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22年成功办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4年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2025年也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在婚姻家庭和交通事故案件方面,他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也多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
王铖擅长处理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中,他善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如在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中,他通过对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精准分析,为毕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耐心的沟通,帮助当事人解决离婚、遗产纠纷等问题。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他能快速理清责任关系,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赔偿。
下面以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为例,详细复盘王铖律师的办案过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将炸药和雷管储存于井下,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存在不起诉情节。其一,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此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对于同类纠纷具有重要的行业参考价值,提醒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案件发生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准确判断追诉时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王铖律师凭借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和丰富的办案成果,在刑事、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案件领域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他承办数百件案件,多起刑事案件成功推动发回重审或获不起诉决定,以及在其他案件中获当事人赠旗致谢等客观事实,都充分证明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实力和为当事人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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