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日,郝XX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在此之前,他就职的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调查,该公司从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利用多家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以承诺收益为名,通过宣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郝XX先后担任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等职,经司法审计,他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来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对于此类非吸案件有丰富的辩护经验。郝XX投案之前就咨询过他,他通过郝XX的描述,判断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郝XX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因为如果能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建议,并在律师陪同下投案。
在检察院阶段,陈晓伟律师进行了阅卷,整体了解案件情况。之后在看守所会见时,他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得到了郝XX的认可。其主要辩护意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因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等按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挂单”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不应扣除。但对于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件对同类纠纷有诸多参考价值。首先,在非吸案件中,认定自首情节对于量刑有重要影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其次,对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像郝XX虽然涉案金额巨大,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认定为从犯。再者,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也是法院量刑时会考虑的情节,主动退赔有助于争取从轻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非吸案件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越来越严格,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挂单”等情况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同时,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也会更加综合地考量其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精准把握辩护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除了这起非吸案件,陈晓伟律师还办理过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例如在赞皇县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中,某村村民时某某、冯XX夫妇以能源公司建设光伏发电工程占用土地等为借口,多次阻挠施工,并迫使公司汇款12万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时某某,了解案件情况。他阅卷后,认为本案实施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时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时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以虚假外汇交易平台为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行XX,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阶段阅卷后,他认为对行XX不利,综合全案证据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行XX系从犯,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但法院最终认定行XX构成集资诈骗罪,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判处无期徒刑。
这些案例都体现了刑事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对于非吸案件,要准确把握犯罪数额的认定和主从犯的区分;对于敲诈勒索案件,要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对于集资诈骗案件,要关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关键因素。陈晓伟律师凭借其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在不同案件中都能积极为当事人辩护,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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