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犯罪嫌疑人郑某因认为前妻与被害人庄某有暧昧关系,驾车从福州长乐到福清,发现庄某及其同事后,驾车撞向他们,最终导致庄某、陈某等人受伤及电动车倒地。该案于2024年11月4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起便在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接手案件后,苏湖城律师团队开始深入研究。苏湖城律师拥有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专业知识扎实。团队经查阅相关资料和案例后总结出驾车撞人行为定性的五点主要判断标准。在分析本案时,从犯罪起因看,郑某是因情感纠纷针对特定的庄某,并非笼统报复社会;从犯罪对象分析,撞击对象明确为庄某等人;从犯罪行为来看,郑某在距离人员五、六米时紧急制动,行为有所节制。
苏湖城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现场只有庄某及其同事,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郑某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可能撞击到的只有庄某和陈某二人,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车速经鉴定为34km/h且及时刹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可控,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的程度,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同时,郑某主观上对庄某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对应性。团队进行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后,选取了两个与本案相似度很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这两个案例均因撞击对象特定且事出有因,最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团队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在赔偿谅解后,郑某被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苏湖城律师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等,2019年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多家出版社及媒体的专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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