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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驾车撞人案成功变更罪名,获轻判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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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8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1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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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7月16日,郑某因情感纠纷驾车撞人,案件于11月4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地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团队,通过分析驾车撞人行为定性标准,选取相似案例,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成功将罪名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郑某获轻判。
郑某驾车撞人案成功变更罪名,获轻判一年六个月

2024年7月16日,犯罪嫌疑人郑某因认为前妻与被害人庄某有暧昧关系,驾车从福州长乐到福清,发现庄某及其同事后,驾车撞向他们,最终导致庄某、陈某等人受伤及电动车倒地。该案于2024年11月4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起便在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接手案件后,苏湖城律师团队开始深入研究。苏湖城律师拥有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专业知识扎实。团队经查阅相关资料和案例后总结出驾车撞人行为定性的五点主要判断标准。在分析本案时,从犯罪起因看,郑某是因情感纠纷针对特定的庄某,并非笼统报复社会;从犯罪对象分析,撞击对象明确为庄某等人;从犯罪行为来看,郑某在距离人员五、六米时紧急制动,行为有所节制。

苏湖城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现场只有庄某及其同事,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郑某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可能撞击到的只有庄某和陈某二人,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车速经鉴定为34km/h且及时刹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可控,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的程度,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同时,郑某主观上对庄某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对应性。团队进行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后,选取了两个与本案相似度很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这两个案例均因撞击对象特定且事出有因,最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讼。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团队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赔偿谅解后,郑某被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苏湖城律师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等,2019年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多家出版社及媒体的专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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