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云01xx民初124xx号案件中,云南XX公司与昆明XXXX开XX锦某某幼儿园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幼儿园签订《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教学设备及配套课程,被告按约支付课程款,未达约定课程款需全额支付设备款258212元,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原告依约履行后,被告欠付2024年秋季学期课程款13895.80元,且2025年2月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遂诉请解除协议、支付课程款、设备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同意解除协议和支付课程款,但抗辩未收设备、不应支付利息和律师费。
汤思骑律师作为原告云南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度参与了案件处理。2025年6月9日,案件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汤思骑与原告的另一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在证据质证环节,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汤思骑协助原告提供有力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在事实确认方面,法院审查确认了案涉协议约定内容、被告欠付课程款、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支出律师费8000元,且被告支付的课程款未达约定金额等事实。汤思骑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知识,在争议评判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就合同解除条件、设备交付事实、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评述,认定被告构成违约,案涉设备已实际交付。
最终,法院于20XX年X月2X日作出判决。判决原告云南XX公司与被告昆明XXXX开XX锦XX幼儿园签订的《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于2025年6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教学设备课程款13895.80元、教学设备款258212元、律师费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承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汤思骑律师在案件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助力原告成功追回设备课程款,实现了较好的案件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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