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让一场金融借款纠纷拉开了帷幕。某银行与被告A、被告B签订该合同,被告A、B借款三十五万用于购房,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然而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C委托了谢非非律师代理此案。谢非非律师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等展开核心抗辩。他精准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同时,清晰厘清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论证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与房屋抵押担保的前后衔接关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还款责任。
谢非非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专业,2022年开始在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执业。作为承德市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他积极参与行业交流与规范建设。自执业以来,他秉持“崇法、尚德、恪勤、守诚”的执业理念,已累计承办案件近3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24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也有他精彩的表现。原告A、原告B系被告A、被告B的父母,2017年8月,二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五十万并出具借条,但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委托谢非非律师起诉,被告A辩称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被告B拒不到庭。谢非非针对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有效整合借条、转账记录、录音等证据,形成无可辩驳的胜诉逻辑。最终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五十万及相关费用。
还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银行与被告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被告逾期未还。银行委托谢非非律师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一致,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谢非非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诉讼技能,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维护合法权益。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法律实务领域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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