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某是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市政工程合作协议,并收取了对方6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然而,由于政府规划调整,项目被迫终止,双方就保证金退还事宜产生了纠纷。建筑公司以“吴某虚构工程、骗取保证金”为由报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吴某提起公诉,指控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吴某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不仅可能失去自由,公司的经营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关键时刻,吴某委托了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丁子宸律师为其辩护。丁子宸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7年时间,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2件,具备深厚的刑事法律实务积淀与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尤为专精于经济犯罪类案件。
丁子宸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步就是进行定性辩护,切割刑事诈骗与民事纠纷。他全面梳理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政府批复文件、合作协议、会议纪要及资金流水。通过仔细的分析和研究,他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真实存在,吴某已按协议约定开展前期筹备工作,项目终止系政府规划调整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并非吴某虚构工程。同时,他还查明保证金全部用于工程前期场地租赁、人员工资、材料采购等合理开支,从而证明吴某无非法占有保证金的主观故意。
在庭审过程中,丁子宸律师进行了证据链击穿,否定指控事实。他当庭指出,被害人(建筑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提交的“吴某虚构工程”的证据均为单方陈述,无客观书证佐证。关键证人系被害人公司员工,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客观性。检察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金额计算错误、依据不足等问题,丁子宸律师依法不予认可,强调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此外,丁子宸律师还从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他当庭论证,本案系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双方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保证金退还问题,不应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吴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
最终,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全部无罪辩护意见,判决吴某无罪,当庭释放。吴某的公司得以正常经营,名誉及财产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丁子宸律师始终秉持“以法为基,以辩为器,恪职守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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